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32号)、《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在我市就业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外来人员及农民工,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有犯罪记录、未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增城、从化市户籍人员除外)、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签订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五种情况之一的人员外,可按本实施细则申请积分制入户。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广州市入户积分制办法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计划指标总量,将积分入户计划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负责发布重点发展行业和政策导向区域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积分制入户的审核;同时负责审核社保缴纳情况并出具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审核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出具鉴定证明,审核技校学生毕业证书,审核毕业证书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所列专业或工种是否属紧缺工种、是否属重点发展行业、审核申请人就业、居住地所在地是否属政策导向区域等工作。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积分制入户的申请受理、材料申报、资料录入和资格初审等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户口簿、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审核有无犯罪情况并出具证明,办理入户手续。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并出具证明。
国土房管部门负责出具房地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不含技工学校毕业证书)的审核并出具学历验证证明。
卫生部门负责献血相关资料审核并出具证明。
民政部门负责义工服务情况以及慈善捐助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团市委负责青年志愿服务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工商部门负责投资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市科信局负责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税务部门负责纳税情况审核并出具证明。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积分制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
监察机关负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市人民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在区、街(镇)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积分制入户工作。
第四条 推进积分制入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完善积分制入户网上报名、网上审核资料、网上排名、公示等功能,实现积分制入户管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
第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制入户申请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积分制入户申请。
第六条 申请积分制入户人员可于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以及8月1日至10月31日,到就业地的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具体可参考《积分制入户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及负责部门一览表》,见附件)。
第七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广州市农民工及非本市十城区居民户口的城镇户籍人员积分制入户指标及分值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85分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85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受理回执。
第八条 各区积分制入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市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并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审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积分相同情况下,按在我市连续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含原广州市暂住证)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如积分依然相同,则按办理社保的时间长短确定入户排名。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初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总量,于当年3月31日前通过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入户排名和年度积分制入户指标,于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两批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入户人员名单。
积分排名未进入入户名单的,可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继续轮候;个人信息有更新的,应及时向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核属实的,可报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整个人累计积分。连续两年未申请继续轮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第十一条 入户人员名单在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查实的,永久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空缺的入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递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签发入户卡,申请人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三条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程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