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女领导干部联谊会章程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河区女领导干部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天河区直各部、委、办、街、局、公司、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和在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为主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联谊组织,是天河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区妇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按照促进、联谊、凝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努力提高女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为女领导干部提供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为女干部的成长创设更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联谊会接受区妇联业务指导和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的地址:员村天府路一号天河区机关大院1号楼2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总结推广新时期女领导干部工作的新鲜经验,努力探索如何提高女领导干部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开展交流活动,通过活动向社会宣传政绩突出的女领导干部和妇女成长的典型,宣传女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开展妇女成长方面的理论探讨,提供妇女人才信息,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第九条 关心女干部的健康成长,积极反映女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呼声,呼吁、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为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的我区直各单位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和在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权;
3、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义务:1、向本会提供培养、推荐女领导干部的成果和经验;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党委、组织部门和妇联反映女干部的意见和要求;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是每五年举行一次,它的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3、制定工作计划;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长由一名女区委副书记担任。根据有关规定,区级领导不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故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区妇联主席担任,并报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且不受任何薪金、补贴。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妇联办公室兼管日常工作,且不受任何薪金补贴。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的各项事业收入;
3、热心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4、政府资助。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天河区女领导干部联谊会章程
(草拟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天河区女领导干部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
第二条 联谊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天河区直各部、委、办、街、局、公司、直属单位和群众团体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和在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为主体,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联谊组织,是天河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在区妇联指导下开展活动。
第三条 联谊会的宗旨是:在区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按照促进、联谊、凝聚、服务的宗旨,积极开展活动,努力提高女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为女领导干部提供相互学习、相互交流的机会,为女干部的成长创设更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联谊会接受区妇联业务指导和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联谊会的地址:员村天府路一号天河区机关大院1号楼20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总结推广新时期女领导干部工作的新鲜经验,努力探索如何提高女领导干部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开展交流活动,通过活动向社会宣传政绩突出的女领导干部和妇女成长的典型,宣传女干部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条 开展妇女成长方面的理论探讨,提供妇女人才信息,推荐优秀妇女干部。
第九条 关心女干部的健康成长,积极反映女领导干部的意见和呼声,呼吁、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党的政策为她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的我区直各单位处级以上女领导干部和在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本人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常务会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权利和义务:
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权;
3、有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义务:1、向本会提供培养、推荐女领导干部的成果和经验;
2、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向党委、组织部门和妇联反映女干部的意见和要求;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二条 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一般是每五年举行一次,它的任务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聘请名誉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一般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3、制定工作计划;
4、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四条 联谊会会长由一名女区委副书记担任。根据有关规定,区级领导不宜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故联谊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区妇联主席担任,并报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且不受任何薪金、补贴。本会不设专职工作人员,由区妇联办公室兼管日常工作,且不受任何薪金补贴。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本会举办的各项事业收入;
3、热心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4、政府资助。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会议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天河区女领导干部联谊会
二OO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