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07-09-26
 
2003年秋天,陈女士丈夫离家外出打工。刚开始,其夫还给家里打过电话,可从第4个月起就没有与陈女士联系过,全家人都不知道他的下落。陈女士也到其夫打工的地方寻找,却失望而归。近日,陈女士想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但不知能否办理?
■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这一规定,陈女士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当然,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则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作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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