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07-09-26
 

   一年前,褚某与已经离婚的女青年孟某登记结婚。登记后,褚某带着身边的孩子到孟某处共同生活。因双方均系再婚,双方便约定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后来褚某下岗手头较拮据,便向妻子孟某借款8000元做小百货生意以便生存,并立下字据。由于生意不错,褚某手头开始宽绰起来,便时常外出整夜不归,孟某怀疑其有不轨行为,因而发生争吵,致使本来就不牢固的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于是,孟某要求褚某立即偿还借款,褚某则称此款使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共同财产而不肯偿还该借款,孟某的主张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解答: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双方既可以就各自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和处理作出约定,也可以就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理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必须自愿、  合法。
褚某与孟某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保持经济上的独立,该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而是有效的。这一约定使得双方在财产关系上不存在共同财产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褚某向妻子孟某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褚某有义务偿还这笔借款。如果褚某不主动偿还,孟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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