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2007-09-26
 
刘女士于1996年与李某结婚,2002年他们共同购置了一套30万元的商品房。因资金短缺,当时他们接受了刘女士父母的资助款12万元。现在因为李某有了外遇,刘女士决定与他离婚,同时刘女士想把房屋拍卖,从售价中先扣除12万元归还其父母,余下的与李某一人一半平分,这样可以吗?
解答: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根据上述情况,刘女士与李某是婚后购房,刘女士父母资助的12万元购房款如果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刘女士的,应该属于刘女士与李某的共同财产。所以,刘女士的想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而李某与刘女士对房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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